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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 | 见“圾”行事,垃圾分类动起来!
来源: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0-12-02 01:37

12月1日起,《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垃圾分类也将正式成为我们的生活“新常态”。根据《条例》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处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条例的相关规定。

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前提和基础。天津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烟头、被污染的纸张、一次性餐具等。

为使《条例》真正落实到位,天津市根据2020年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或者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查处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依法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惩戒。

此外,《条例》还在生产、流通、消费、办公等领域规定了促进源头减量的措施,包括清洁生产、产品包装减量、快递包装物减量、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等。按照“鼓励性和强制性、操作性和引领性”相结合的思路,促进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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