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国芹,女,×××××××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人民政府,地址: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白涧村。
法定代表人:夏明川,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迪,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人民政府公共安全办公室工作人员。
申请人邢国芹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职不服,于2023年5月16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确定邢国芹住宅宅基地与东临的杨某某家宅基地的边界。
申请人称:申请人住宅原为1950年姜凤鸣和姜宋氏(申请人公公和婆婆)取得的, 1951年颁发了《土地和房产所有证》, 并一直使用至今。东临的杨某某家侵占申请人家住宅宅基地,纠纷一直存在。因两家存在宅基地纠纷,1997年没有给两家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依法确定邢国芹和杨某某两家宅基地边界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2022年7月7日申请人申请复议。2022年9月9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决字〔2022〕50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相应处理。2022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称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处理,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邢国芹于2022年7月7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与本案中复议请求相同,且区政府于2022年9月9日作出了蓟政复决字〔2022〕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其复议请求进行了相应处理,邢国芹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邢国芹系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刘吉素村村民。2022年7月7日,申请人邢国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人民政府依法确定邢国芹和杨某某两家宅基地边界。2022年9月9日,本机关作出蓟政复决字〔2022〕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相应处理。
另查,2022年10月27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报告》,简要内容为:现已依法作出《受理通知书》,并于2022年10月15日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邢国芹。下一步,白涧镇政府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处理。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与其在2022年7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属于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对于申请人在2022年7月7日提出的复议申请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的本次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