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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决字〔2025〕40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30 16:24

  蓟政复字〔202540

申请人1:崔爱国,××,××××××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申请人2:崔洪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申请人3:崔金福,××,××××××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申请人4:崔术芳,××,××××××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申请人5:崔述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申请人6:方玉江,××,××××××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申请人7:刘银平,××,××××××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申请人8:于宝山,××,××××××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申请人9:于宝顺,××,××××××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申请人10:张保国,××,××××××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申请人11:张艳军,××,××××××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申请人12:崔红菊,××,××××××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委托代理人:张金,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18号。

负责人郑向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执法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剑,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2月18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对申请人被违法占用的耕地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查处××××××××××违法占地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2017年,申请人的××××地块因××××××被占用作为建设用地,申请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曾看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相关法定征收文件。涉案地块也没有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系未批先征、未批先占,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通过中国邮政速递向被申请人申请对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答复称对相关违法占地事宜已经受理,但是,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并未实际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切实的保障与维护。综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违法占地行为查处职责的行为严重违法,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被申请人已经明确答复了申请人。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了查处申请书;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案涉违法占地行为案件已经受理,正在核实相关处理情况;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根据核实结果,再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违法占地行为已经立案查处。二、被申请人严格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蓟规自罚字2019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经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执行,查处职责履行到位。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请求蓟州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912,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违法占地行为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违法占地行为查处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您反映的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相关事宜,我分局相关部门已经受理,正在核实处理相关情况。”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违法占地行为查处答复意见》,告知崔爱国等申请人针对该项目违法占地行为被申请人已对投资方××××××××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另查,2019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蓟规自罚字2019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9年11月27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行审1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作出的蓟规自罚字2019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对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职责,但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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