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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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在蓟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25L/2022-0005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蓟州政办发〔2022〕15号
主    题 :
金融\地方金融发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

金融机构在蓟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在蓟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在蓟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大力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6),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金融机构落户发展

(一)对在本新设立或者迁入本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本区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区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和法人金融机构等作为发起人在本新设立并按照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6)中相关政策执行。

本政策措施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在蓟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的天津市级分行或分公司。

(二)人民政府重点引进或者重点扶持的金融项目和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积极提供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公安、消防部门为金融机构网点建设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市场监管、税务部门为金融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人社、公安、教育等部门职能范围内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调入、家属随迁和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已进驻金融机构再开设分支机构不纳入此奖励范围。

二、支持金融人才引进集聚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6)中相关政策执行。

三、支持金融服务创新示范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6)中相关政策执行。

四、支持平台载体环境建设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6)中相关政策执行。

五、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金融机构应提供的申报材料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监管部门或上级部门授权批准开业的文件、注册证明和验资证明购买房屋发票、不动产证租赁房屋合同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本政策措施中第一条第(一)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6)及《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津金局规范20181号)中相关政策执行。

人民政府重点引进或者重点扶持的金融项目和机构申报支持金融机构落户发展政策补助,需向区金融局提交《蓟州区金融机构政策申请表》等材料(见附件)。区金融局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如需商其他相关部门再增加5个工作日提出最终审核意见通过后由区金融局将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六、附则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申报各类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收回其所获奖补资金。

(二)金融机构区经营时限不得低于10年,未达到时间要求停止经营的,退回其所获奖补资金。

(三)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市级文件同步。

附件:蓟州区金融机构政策申请表

附件

蓟州区金融机构政策申请表

申报单位填报部分

机构名称:

实缴资本/运营资本(亿元):

机构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项目及补助额度(万元)

□落户补助:






合计金额(万元):


公司盖章

申报日期:

区金融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政府意见

(盖章)

月  日

备注:申报主体,需提交本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份,区政府、区金融局、区财政局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