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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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生态环境罚字[2025]008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1-05 17:30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生态环境罚字[2025]008

天津市北星高尔夫球场管理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

营业场所:天津市蓟县许家台镇**********

负责人:黎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8月12日、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高尔夫球场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报告书项目,自2011年9月投入使用,至现场检查时一直在营业,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被处罚主体基本信息。2.我局制作的《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24日、2025年8月12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么伟,2025年8月12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赵殿营,2025年8月15日)、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等证据,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证据,第2、3组证据,证明你单位高尔夫球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即投入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51027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蓟生态环境听告字[2025]0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蓟生态环境听告字[2025]008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报告书类别,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40万元(肆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综合室          联系电82719003

地址:蓟州区迎宾路51号        邮编:3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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