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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吕鹤明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00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7月至10月具有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0000.00元;
以上共计壹万元整(¥10000.00),被申请人于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008号)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22-82861813)。
天津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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