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等21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1-08 12:0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地震应急预案等21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除雪工作预案》、《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天津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天津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等21个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专项应急预案是我市预防和处置重大灾害的规范性文件,对提高各级部门应急管理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好专项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防处与处置并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落实专项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等工作机制,组织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以演练检验预案,用预案指导实战。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沟通、密切配合,按照预案确定的职责任务,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和保障工作,并将配套工作方案或保障预案及时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严格落实资金、队伍、物资装备等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加大应急宣传、培训、演练和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的投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先应急、后算账;先救人、后分责;先抢险、后协调”的原则,第一时间启动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对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201412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