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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11-25 09:30


《蓟州区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日前,天津市蓟州区教育局、天津市蓟州区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蓟州区财政局、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蓟州区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二)市教委《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津教规范〔2021〕8号)

(三)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津教政〔2021〕15号)

二、收费标准制定依据

(一)市教委《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津教规范〔2021〕8号)。11.明确收费标准。市内六区学校课后服务费原则上按照每生每月不高于180元标准收取,初中学校开设晚自习班原则上按照每生每月不高于100元标准收取;其他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应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收取的课后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和相关人员的补助。16.按照中央“双减”文件精神,普通高中课后服务工作由各区、各校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津教政〔2021〕15号)。第一部分第三点“学校在正常上课日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利用课后时间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的自愿选择、公益性的服务,可收取课后服务费,其收费标准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课后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小学、初中每生每月不超过180元;初中晚自习每生每月不超过100元。各区可结合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市教委直属学校按所在区标准执行。”第四部分第六点“普通公办高中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放标准制定依据

市教委《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津教规范〔2021〕8号)。12.建立合理取酬机制。学校把用于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经费额度,作为绩效工资增量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设立课后服务奖励绩效,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此部分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底由教育部门报人社和财政部门各案。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津教政〔2021〕15号)。第二部分第一点“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内教职工人员的补助,以及聘请社会人员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所需的劳务费支出。其中,财政补贴仅用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内教职工人员的补助。”第二点“学校把用于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经费额度,作为绩效工资增量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设立课后服务奖励绩效,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此部分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底由教育部门报人社和财政部门各案。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四、制定过程

广泛征求一线教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区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和司法局等部门意见建议,同时牵头宝坻、武清、宁河、静海召开课后服务收费工作研讨会,经多次研究讨论,反复修改完善,最终拟订了《蓟州区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管理办法》,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和教育局联合印发。

五、文件所规定的内容

第一部分,资金来源,共三项内容。一是我区公办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方式解决。二是市、区两级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补助标准为生均200元/年,市财政对蓟州区按照50%给予补助。三是我区课后服务收费按照学生参加课后服务3元/小时收取费用。

第二部分,支出范围,共两项内容。一是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内教职工人员的补助,以及聘请社会人员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所需的劳务费支出。其中,财政补贴仅用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内教职工人员的补助。二是学校把用于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经费额度,作为绩效工资增量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设立课后服务激励绩效,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此部分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底由教育部门报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第三部分,教师补助标准,共两项内容。一是教师课时补助不高于60元/小时,管理人员和其他服务性岗位不高于教师补助的80%。二是所收取的资金分为两部分发放,一部分按照课时补助标准按月发放,余下部分作为奖励性资金每学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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