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蓟政复终字〔2024〕21号
申请人:沈凯,男,×××××××出生,××,身份证号:××××××××××,住××××××××××××××××××××。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程佳,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天津双煌燃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受理告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2月26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