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仓镇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了加强镇村两级建设,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整顿财务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资金管理。
1、“双代管”,即村级现金和账目由镇农经站统一管理。
2、备用金,村集体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根据各村人口数控制备用金金额,村级人口五百人以下备用金不超过1000元,村级人口五百人以上备用金不超过2000元。备用金用完后要及时报销开支票据方能再次领取备用金。
3、申报审批代管金。各村支取代管金时,需村委会出具由村支部书记、主任、会计、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村支部及村委会公章的书面现金支款申请表,再经包村指导员、包片领导、农经站长、分管农经的领导逐级审批方可支取。当村书记和主任意见不一致时,需由农经站长核实情况后,逐级向上反映,经上级领导研究后,最终做出相应的处理。(备注:2000元以下可由农经站长审批。)
4、收入单据使用与管理。村集体向农户或外单位收款时必须到农经站开具天津市农村集体组织专用统一收据,并加盖村级财务公章。
二、报账票据的审计监督。
1、开支审批。村级财务收入支出票据,实行“四支笔”签字。即经手人、村书记、主任、理财小组组长同时签字农经站才予以报销。对于村因特殊原因造成书记、主任不能同时签字的,经包村指导员包片领导确认为正常、合理的开支在履行必要程序后(最低限度有本村三个或以上党员群众代表签字)可以入账。
2、取得原始票据。A、村级发生外购付款时必须取得国家税务部门的税务发票,同时附购买物品清单。B、无法取得税票的购置小额零星物品的非正规票据必须由卖方亲笔签名,经办人要注明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的原因,同时按照发票的总额补开白条税票。C、打井、修路等工程开支应向对方取得正式税票,同时附工程结算清单。结算应注明材料的单位、单价、数量、金额、收款人姓名等事项。D、村干部报酬、小工费、农户各项补偿款等开支,必须使用农经站统一发放的现金借领据。单次发放工费在十人以上的可以使用工费发放表。所有票据必须由领款人或代领人(注明代领)亲自签名并按手印。
3、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A、取消村级招待费。村因公益活动及会议等确需集体生活,生活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10元。B、差旅费标准。村干部因公出差、外出参加会议、参观学习考察,原则上一律乘公共汽车,确需租车的,租车标准为一千人以下每年1000元、一至两千人每年2000元、两至三千人每年3000元,以此类推。超额部分不予审计报销。C、电话费及电费。村集体装有固定电话的以电信部门出具的发票报销,其中拨打声讯台的信息费不予报销。村书记、主任每人每月报销电话费50元;村报账员每月报销电话费30元。村级负责人家庭用电一律由个人承担。村办公共设施用电必须以供电部门出具的微机发票据实报销。
三、报账日期与财务公开。
1、定期报账。村级财务实行月报账制度,即每月25-28日为报账日,各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农经站报账。如果当月确实没有会计业务的,村报账员必须到农经站说明情况。凡连续三个月不能及时报账的,由镇相关部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半年不能及时报账的如果是会计原因导致的则撤销其会计职务,如果是其他特殊原因则参照本规定第二条第1项酌情入账。
2、民主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以其成员为代表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村3-5名,并推选出组长,然后报农经站备案。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前,由村主任组织召开理财小组会议,由村主任将当月收支情况向理财小组进行公布,理财小组对每一张票据进行审查。并由组长在合理开支的合格票据上签字,对于不合理的开支,理财小组有权不予签字。
3、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实行按月公开制度,采取张贴公开表和广播宣读的形式。每月5-8日将上月的财务收支明细及余额填写或打印在公开榜上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由村支部书记、主任、理财小组组长、会计、包村指导员签名的财务公开张贴在村民来往比较多的街道旁相对固定的建筑上,拍照存档。农经站会计全程监督村务公开过程。
对一些群众比较关心的其他业务也要不定期公开。包括:土地补偿款分配、国家财政补助款、部门或个人捐赠款或物资及其使用分配情况和其他一些群众关心的事情。
四、财务审计。
1、民主理财、常规审计。镇农经站对各村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财务审计,对村组集体的财务收支、库存现金、债权债务、专项资金、财产物资等方面进行清理审计。
2、离任职交接及突发性事件审计。村支部书记、主任、村会计及财会人员在离任10天内必须办完审计交接手续,交接双方不准拒交或拒接。交接内容包括现金(存款)、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及档案资料等。逐项核对完毕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相关人员对所移交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村发生的突发性事件需要了解和澄清的,镇有权组织相关人员随时进行审计。
五、其他事项
1、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互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镇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于 2010年 6月 1日起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