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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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杨津庄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113934/2023-0000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杨津庄党发〔2023〕31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印发《杨津庄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分管领导、镇直各部门

杨津庄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委员会       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人民政府

                             2023828

(此件主动公开)

杨津庄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镇燃气使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我镇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与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蓟州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杨津庄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分级,燃气突发事件分级参照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执行,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杨津庄镇行政区域内地上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发生的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具体包括:

1.燃气输送、使用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燃气泄漏、爆炸酿成的安全事故。

2.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燃气管线损毁。

3.燃气输送、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爆炸、严重泄漏。

4.各种原因造成的燃气泄漏、爆炸,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紧急情况。

当发生以上情况之一时,杨津庄镇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始工作,杨津庄镇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杨津庄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1.杨津庄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挥:潘晓东

副总指挥:刘军

  员:王巨月(人大主席)

         李东风(党委副书记、统战委员)

               诚(党委副书记)

             王宏涛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

             葛长平(党委委员、副镇长)

         赵玉秀(组织委员)

         难(宣传委员)

         秦世杰(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军(人大副主席)

        赵立颖(副镇长)

         (副镇长)

         杨瑞鹏(副镇长)

         王学永(级调研员)

         佟海文(六级职员、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刘艳丽(原人大副主席)                

         王宏兴(党建办公室副主任)

         韩立明(纪委副书记、监察组副组长)

         (网信办负责人)

         丽(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王鸿运(公共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党卫杰(公共安全办公室主任)

         王富民(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人)

         阳(村镇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工会主席

         (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郝庆哲(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主任)

         杨汉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苏昌田(综合治理中心主任)

         曹宝军(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

         徐新颖党群服务中心副主任

         孙会艳(司法所所长)

         尹占伟(镇消防站站长)

        蒋宏涛(市场监管所所长)

         齐宗国(人居环境专班负责人)

         吴建林(中燃服务站站长)

         杨晓东(大堼上卫生院院长)

         刘长会(杨津庄卫生院院长)

         张海青(教委校长)

           (中国农业银行杨津庄支行行长)

         杜文彪(天津农商银行杨津庄支行行长)

         王向明(税务所所长)

         吴胜志(供电所所长)

         何立宏(规划所所长)

          斌(飞鹰救援队队长)

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杨津庄镇;指挥部成员未在杨津庄镇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镇应急指挥部工作小组及职责

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并设置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灵活高效的现场指挥编组。镇应急指挥部内设综合协调组、治安管理组、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小组。其职责和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以党建办公室、公共安全办公室为主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配合,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的报告,通知镇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力量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治安管理组:以镇派出所为主,镇综合执法大队及相关站所配合,负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以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3事故救援组:以镇公共安全办公室、公共管理办公室、派出所和事故发生地村委会为主,组织协调消防救援及专(兼)职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医疗救护组:以镇卫生院为主,组织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负责遇险人员的抢救和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党建办公室为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6新闻报道组:以党办公室为主,镇网信办、派出所和事故发生地村委会等单位配合,负责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7事故调查组:以镇公共安全办公室、综合执法大队,会同相关事故发生地村委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8善后处理组:以事故发生地村委会为主,有关站所及事故单位参加,及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

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预防预警信息的收集,对所有器械设备进行日常检测,建立重点要害部位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定期开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公开燃气报警电话强化预防预警措施的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向镇公共安全办公室报告燃气设施状况,镇公共安全办公室应定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向区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发现隐患,立即上报,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为了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组织人员抢险、救护,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上级燃气主管部门要立即根据事件的级别向上级汇报,达到区级燃气事件的要报给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单位领导不得迟报、瞒报或不报。

2.杨津庄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启动本预案。立即根据灾害情况调动各救援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并通知有关领导。

3.指挥部各工作组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各工作组要紧密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预案启动期间,实行日报制,并由专人负责。对外信息由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

(三)抢险救援作业程序

1.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初步划定污染警戒区,立即疏散污染区内的所有人员,并用警示带进行隔离,各主要路段设置警示牌,做好现场监控。

2.对燃气中毒或受伤人员必须及时救治,严重者送医院进行抢救。

3.污染区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如手机、呼机、对讲机、碘钨闪光照相机)等,严禁穿戴钉子鞋和化纤服装进入隔离区。

4.抢修结束后安全监测警戒组对事故现场作全面清场监测,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窖井、地下设施和室内等容易积聚燃气的场所,根据现场安监监测报告确定现场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抢险救援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四)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应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并按规定佩戴防毒面具或呼吸器,穿戴防护服,携带相关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五)事故的调查处理

由公共安全办牵头,公共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大队、村建办、派出所、医院等部门参加,组成临时工作组,负责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按规定处理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六)应急结束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并不会次生衍生其他灾害后,指挥部确定应急结束,公开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五、应急保障

(一)预案启动期间确保通信畅通。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掌握指挥部全体成员的通信方式,建立通信系统制度,保证政令畅通,指挥有效。

(二)应急装备保障

各燃气经营企业平时配备灭火器、灭火沙,保证事故发生时,灭火设施有效。

六、后期处置

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燃气设施认真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正常运行。各地有关部门应监护其使用。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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