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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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90821/2021-000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 文 字 号 :
蓟司法发〔2021〕9号
主    题 :
司法行政\政府法治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蓟州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2021年9月16日



天津市蓟州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区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提高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决策水平,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20〕5 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印发《中共天津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2020〕-51)和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津司发〔2020〕4 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专职或外聘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专职法律顾问是指在本单位法治工作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有正式编制的公职律师;外聘法律顾问是指各单位聘任的,为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本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和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三、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全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各单位法治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法律顾问的聘任、日常工作管理、服务情况考核等工作。

四、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风险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保障各项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权力运行规范透明。

五、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熟悉社情民意,了解行聘任机关工作流程和工作特点,有履行外聘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聘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符合以上条件的律师,以及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顾问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重要立法项目和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审核和论证工作;

(三)参与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诉讼、行政执法监督、裁决、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为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项目提供法律咨询;

(七)聘任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七、法律顾问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加或列席聘任机关相关会议、调研、座谈等活动,获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信息;

(三)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要求聘任机关内部有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予以配合或者协助;

(五)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顾问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勤勉尽责,对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按要求提交工作情况书面报告;

(七)与顾问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区司法局根据需要建立外聘法律顾问人才库,将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供本区各单位选聘外聘法律顾问参考。

十、区级机关聘请法律顾问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依法、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市法治智库、区法律顾问人才库中遴选,并提出建议人选,报批后组建律师服务团队,整体发挥法律顾问职能作用。其他各单位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原则在天津政府法治智库、区外聘法律顾问人才库中遴选。

十一、聘任机关应当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工作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合同解除、争议解决、双方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聘任法学专家的,与其本人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任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外聘法律顾问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可每年一聘或连续聘任。

十二、法律顾问单位认为本单位法律顾问与其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可以要求法律顾问回避。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顾问单位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顾问单位决定。

十三、各单位对法律顾问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单位应积极引导法律顾问当好参谋助手,创造条件保障法律顾问独立履行职责,提出客观、权威、合法、有效、可行、管用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各单位应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内容包括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保密档案(内容包括保密事项、保密时间、遵守情况)等制度,如发现法律顾问存在怠于履职、违法保密制度行为的,应当记入相关档案,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并及时通报区级司法行政部门;

(三)各单位应当将外聘法律顾问合同、聘书、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及时向区司法行政部门反馈。

十四、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义务的;

(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和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法律顾问主动提出辞职的;

(六)不适合担任法律顾问的其他情形;

十五、各单位如聘请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十六、本管理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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