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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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17R/2022-0014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蓟州政发〔2022〕7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蓟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蓟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221130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通知(津人大发20193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10,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装饰装修、运行、维修、养护、设备更新等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不列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不需向区政务服务办申报立项,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相关经费,其投资控制及入库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审核。

办公用房、车辆更新等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项目

农业农村项目

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

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项目

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区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资产依法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推动项目实施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

区住房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内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在申请列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充分征求由区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办、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联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九条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列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十一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送区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未经审核的项目不予拨款。

十二  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每年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编报工作。

区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根据国家和区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结合期内建设需求、项目储备情况,提出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并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政务服务办、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同意后,报送区发展改革委。

拟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特别是需要区级配套资金的项目,需报请区政府审定后方可申报。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区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园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安排计划建议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结合财力状况,按照项目成熟度、建设必要性,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执行。

区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严禁私自决定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实施动态调整管理,确需增减项目或调整建设内容、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整,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拟订调整方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调整事项。

第十九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加快开展施工图设计、征地拆迁等开工准备工作,依法履行公开招标程序,加快完成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确保按时开工建设。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二十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区财政局项目单位等共同落实成本管控责任。

第二十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要严格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挪用。

第二十  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区政务服务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严格概算调整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区政务服务办核定。

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违规超概算的,一律不予调整。

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另有规定外,项目开工建设后,新制定或修订相关标准规范的,继续执行原设计标准规范,不再调整初步设计。

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联合审查机制,依法依规强化对违规超概算问题审计、监督、查处。

项目单位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

审计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和单位主要责任同志任期内经济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对违规超概算问题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的,对相关人员实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 项目单位要按项目建设阶段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包括专业验收、配套验收及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在专项验收和配套验收之后进行。

项目具备专项验收、配套验收条件的,由项目单位按规定要求自行验收或向各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验收。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按规定协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编制工程结算报告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责任制,将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施同步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将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区相关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于项目财务决算批复后,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归属单位要及时将资产计入本单位资产账簿,项目验收移交后,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五章政府投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其负责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并向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审计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领域内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监督本行业领域内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区财政局报送有关情况,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财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重大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生态建设等有代表性的已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计划安排和相关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四条  发展改革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执行。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规定、本办法未规定的部分以《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个别条款与国家法律、政策及上级规定相违背,按国家法律、政策及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