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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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蓟州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1-17 09:40


蓟财采〔20229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

通知


乡镇(街道)区级预算单位、区采购中心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基本原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 求。近年来,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全流程公开管理机制,信息公开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稳步提升。随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个别地区和部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准确、不及时,信息公开要素不规范、不齐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 信息公开工作,增强信息发布的实效,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国际惯例。做好信息公开、规范信息发布,是促进公平竞争、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政府采购信息,能够充分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稳定市场预期、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录入审核、发布等环节的相关工作,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结果的全过程公开。

二、严格落实采购人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负责。采购人应当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合法合规性的审查,确保发布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符合法定要求

2022121日起,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增设“采购人复审”功能,由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采购意向公告、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告、更正公告和采购合同公告等全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三、 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制作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法律制度另有规定情形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其需要公开的附件中不得涉及第三方个人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出 现错字、别字漏字、重字、不规范用语等错误信息相关地名、法律法规名称、党政机关和团体组织名称等专有名词应当规范填写全称,不得任意缩减;涉及金额数字的,要对数位、单位等要素重点核对;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市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发挥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强化系统校验功能。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系统将对拟发布内容进行自动校验,对可疑问题进行提示,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逐项甄别并调整完善后,方可对外发布。

四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时限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时限要求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重点做好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执行情况等采购流程末端环节的信息公告工作。其中,采购结果信息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同时予以公告,采购合同信息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为我“政采贷”业务顺利开展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支撑。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以及采购执行情况,应当于每年131日前予以公告,确保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 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

各部门要加强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培训,指导属单位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审查机制、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采购项目信息中存在错误内容的,应第一时间启动纠错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最大限度保证公开信息完整准确。


2022111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