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服务经济民生十项举措》、《天津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操作规范》
受理单位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受理条件
原为我市家庭户的居民,因上学、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等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落户,现已返津稳定就业创业或已经退休,在津具有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逐级报分局审核后办理。
应提交的材料
1.迁移人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3.迁移人(已经退休的除外)《天津市居住证》或超过6个月的居住登记证明(内部查询确认);
4.迁移人户口由我市迁出记录(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免予提交);
5.申报落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正常缴纳社保的记录,且同期外省市无缴纳社保记录(内部协调人社部门核实确认);已经退休的,须提供退休证明或领取退休工资的相关手续;
6.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7.落户地点材料: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居民身份证、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特殊情形:
1.对符合我市返籍回津落户政策,年满18周岁的人员,本人父母中有一人现户籍为我市家庭户的,可免予提交《天津市居住证》,不再查询确认超过6个月的居住登记证明,免予提交并不再查询确认申报落户前6个月在我市连续正常缴纳社保的记录且同期外省市无缴纳社保记录,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2.对未满18周岁的人员不能单独办理返籍回津落户,应当按照外省市投靠父母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