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户籍居民与我市户籍居民登记结婚满3年,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可以申请投靠配偶来津落户(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在该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夫妻双方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4.落户地点材料。
特殊情形:
1.随迁未成年子女,应当符合我市子女投靠父母有关政策,并按本规范提交有关手续要件。
2.夫妻登记结婚满3年后我市一方死亡并注销户口,外省市一方未再婚再育,仍在我市居住生活并履行赡养抚养责任义务,在津具有本人或者已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可以申请本人投靠来津落户。还应当提供本人《天津市居住证》(电子证)、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个人未再婚再育承诺书、已故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的同意落户声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后,报派出所长批准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