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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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行政复议申请和接收转送事项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21 1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关于行政复议申请和接收转送事项的规定,按照区政府工作安排,现将有关工作通知下:

一、行政复议申请方式、途径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方式进行了充实调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增加网上申请渠道。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从2024年1月1日起,蓟州区人民政府新增设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互联网邮箱jzqsfj06@tj.gov.cn,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进一步提供便利条件。

从2024年1月1日起,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必须同时提供行政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政务邮箱:jzqsfj06@tj.gov.cn),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公安交管以及政务服务领域要高度重视、及时提供。

二是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申请的处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2024年1月1日以后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先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同时告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属于涉复核处理案件申请的处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行政机关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依法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申请,该行政机关应依法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并依照本通知“三、行政复议申请处理转送相关要求”进行依法处理或在法定期限内转送区司法局。

二、相关行政行为文书的修改完善

(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得同时告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各单位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特别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作出不予公开答复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得同时告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文书。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定要及时清理,并修订相应的法律文书。

三、行政复议申请处理转送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做好处理转送工作。

(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如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申请材料。

(二)及时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认为案件可以实质化解的,直接解决行政争议,由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做好案件化解记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转送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经处理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维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送区司法局。

请各相关单位于2024年1月1日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我区全面贯彻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