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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金旭影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001号)。
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00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工资共计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元);二、其他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