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福顺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于明星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要求社会保险。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营业地址无人,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385号)。
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385号主要内容如下: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00.00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757.00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838.0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27500.00元;5、伙食补助费330.00元三、申请人其他请求本委予以驳回。
以上共计拾万伍仟玖佰贰拾伍元整(¥105925.00),被申请人于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364号)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22-82861813)。
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