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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浩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房波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6-09 08:19

天津浩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员工房波(身份证号:12022519******5218)于2023年05月04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05月18日受理,并向你单位作出了编号为S112022520230208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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