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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博菲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焦连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1-14 13:22

焦连峰:

你(身份证号:37252419******0316)于2023年8月24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23年9月7日受理,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了编号为S112022520230465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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