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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海凤、庞景峥、顿红岩、刘晓静、胡占平、张燕共6人诉天津山海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案件(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321-1号、第321-2号、第321-3号、第321-4号、第321-5号、第321-6号)裁决书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11-23 17:15

天津山海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海凤、庞景峥、顿红岩、刘晓静、胡占平、张燕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要求劳动报酬。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321-1号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劳动报酬828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321-2号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劳动报酬6966.67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321-3号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劳动报酬6416.67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321-4号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劳动报酬6416.67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321-5号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948.15元。
    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321-6号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劳动报酬828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321-1号、第321-2号、第321-3号、第321-4号、第321-5号、第321-6号)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22-8286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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