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迎杰诉天津金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36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364号)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22-82861813)。
天津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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