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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于海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等。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408号)。津蓟劳人仲裁字〔2023〕第408号主要内容如下:一、第三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390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工资180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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