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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军、魏莲、魏营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等相关待遇。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129-1号、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129-2号、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129-3号)。
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129-1号: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至2023年9月具有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经济补偿:9506.64元;2、防暑降温费:950.40元;3、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457.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129-2号: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6月至2023年9月具有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经济补偿:16384.80元;2、防暑降温费:950.40元;3、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013.3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129-3号: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至2023年8月具有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经济补偿:11698.20元;2、防暑降温费:950.40元;3、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151.4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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