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划定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为25度以上陡坡地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见附件)。
二、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我区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蓟州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示意图
2.蓟州区禁止开垦陡坡地各图斑详细情况表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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