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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武光强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要求劳动报酬等。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341号)。津蓟劳人仲裁字〔2024〕第341号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10926.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以上共计壹万零玖佰贰拾陆元整(¥10926.00),被申请人于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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