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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可心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要求劳动报酬等。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蓟劳人仲裁字〔2025〕第027号)。津蓟劳人仲裁字〔2025〕第027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8747.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请求。 以上共计捌仟柒佰肆拾柒元整(¥8747.00)被申请人于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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