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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吴佐强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等。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蓟劳人仲裁字〔2025〕第110号)。津蓟劳人仲裁字〔2025〕第110号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人2021年3月15日至2025年2月21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25年2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共计47778.25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30311.25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1002.60元;五、申请人其他请求本委予以驳回。
以上共计柒万玖仟零玖拾贰元壹角整(¥79092.10),被申请人于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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