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辉博朗制衣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潘亮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蓟劳人仲裁字〔2025〕第126号)。津蓟劳人仲裁字〔2025〕第126号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0月份工资1440.00元。以上共计壹仟肆佰肆拾元整(¥1440.00),被申请人于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