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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文月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蓟劳人仲裁字〔2025〕第346号)。津蓟劳人仲裁字〔2025〕第346号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4月至2025年5月具有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赔偿金:18794.5元;2、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040.22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1374元;4、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工资:1066.67元;5、防暑降温费:1953.2元。以上共计叁万零贰佰贰拾捌元伍角玖分(¥30228.59),被申请人于仲裁裁决书发生法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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