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仁明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要求社会保险等待遇。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邮寄显示营业地址无人、电话无人接听,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蓟劳人仲裁字〔2025〕第364号)。津蓟劳人仲裁字〔2025〕第364号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08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2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08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62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756元;六、驳回申请人其他请求。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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