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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炎军诉被申请人鸿心智行(天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蓟劳人仲裁字〔2025〕第441-2号)裁决书法律文书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12-29 17:19

鸿心智行(天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徐炎军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要求劳动报酬等待遇。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营业地址无人,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蓟劳人仲裁字〔2025〕第441-2号)。 津蓟劳人仲裁字〔2025〕第441-2号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49210.96元,于仲裁裁决书发生法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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