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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鸿佳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要求劳动报酬等待遇。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营业地址无人,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蓟劳人仲裁字〔2025〕第464号)。 津蓟劳人仲裁字〔2025〕第464号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工资19501.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未调休加班费:6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17679.79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2000元;六、驳回申请人其他请求。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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