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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法条解读(七)
来源:蓟州区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3-09-27 16:59


201912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该法自202071日起施行。

第二章森林权属

第十八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权利流转的规定。本条明确了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的法律地位,规定了集体统一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程序和方式。

一、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

集体林地依法实行承包经营。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不少集体经济组织还保有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本条规定即适用于这类情况,规定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地的实际情况,为明确这部分林地相关的森林权属关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二、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的流转程序

为了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下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秩序更加规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和集体资产的收益权,法律明确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需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

三、流转方式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的规定,集体统一经营下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还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签订流转合同。

第十九条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形式、主要内容以及收回林地经营权的法定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集体、个人及其他权利人营造林木的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本条根据“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从法律上明确了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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