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与司法过程有机结合,利用办理案件各个环节充分释法说理,运用公开开庭、庭审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形式宣传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和解读制度,组织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办理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做好释法析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市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法制度,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领导干部集体学法、重大决策前学法等制度,通过法治培训、组织年度考法、旁听案件庭审等方式,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提升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宪法、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等内容列为国家工作人员培训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对拟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
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加强对学校法治教育教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强化法治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依法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考核、法治副校长等制度,强化宪法以及民法典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围绕安全、禁毒、国防、防灾减灾救灾以及防范校园欺凌、人身侵害等内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与学生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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