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该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在国家发展规划中地位的规定,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在规划期内的阶段性部署和安排,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居于规划体系最上位,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指标、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和制度体系提供了立足国家发展规划的根本指引,也是实现加强顶层设计、规划引领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的规定,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
明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既要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促进地方政府执行国家林业政策、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前提,也是统筹科学编制、提高林业发展规划质量的有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为依据,以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目的,因地制宜制定当地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林业发展规划的规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