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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头岭镇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的告知书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出头岭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0-22 22:00

禁止露天焚烧

广大村民朋友们:

露天焚烧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为保护好大气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要求,现就禁止燃烧物质范围和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区域

出头岭镇全域范围

二、禁止焚烧物质

1、秸秆、荒草、落叶和祭祀物品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露天焚烧需要承担的后果

1、有露天焚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因露天焚烧行为,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因露天焚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上述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不听劝阻,故意实施露天焚烧行为,拒绝或阻碍禁烧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禁止露天焚烧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积极抵制、报告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我们美丽的家园,共同创造一个和谐、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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