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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焚烧秸秆,损害担责,别山镇李某被处罚!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6-25 17:25

【以案释法】焚烧秸秆,损害担责,别山镇李某被处罚!

2025年6月25日13时许,别山镇综合执法大队在巡查时,发现别山镇岗上村村东正在露天焚烧秸秆,制止行为后立即同当事人李某将火点进行扑灭,并将李某带回镇政府作进一步处理。经调查询问,李某于6月25日13时许,将自家地上的秸秆点燃,过火面积约为2亩地,别山镇综合执法大队对当事人李某进行严肃批评并处罚金500元整。

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眼下正值麦收时期,秸秆禁烧工作又到了关键时期,在此提醒大家严格遵守秸秆禁烧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焚烧秸秆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将面临罚款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别山镇综合执法大队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全天不间断巡查,发现一例,处罚一例。

为了我们共同的生活环境,请大家务必不要焚烧秸秆,让我们携手行动,守护蓝天白云,共同为家乡的生态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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