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杨庄水库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杨庄水库管理,保障蓄水、输水设施安全,发挥杨庄水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蓟州区杨庄水库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杨庄水库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区水务局是杨庄水库的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公安蓟州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林业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营镇、罗庄子镇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杨庄水库的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杨庄水库及输水工程设施的义务。
第五条 杨庄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库区东侧为190米等高线(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范围,库区西侧为津围公路东外沿以下范围,库区北侧为188.5米等高线(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范围;大坝东西两端、大坝北侧、大坝下游实际征地范围。
(二)杨庄水库的输水河(管)道和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为其外沿两侧各10米;
(三)杨庄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00米。
第六条 在杨庄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毒鱼、炸鱼、电鱼;
(二)杨庄水库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且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内组织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水上体育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三)从事集约化养殖和餐饮、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在水库及输水河道设置排污(水)口,向水库及河道内排放污染物;
(五)擅自砍伐防护林木、挖筑池塘;
(六)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建房屋、坟墓或者其他阻碍行洪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构)筑物;
(七)倾倒、堆放、掩埋工业、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八)种植阻碍行洪、排涝、输水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九)在堤坝垦殖、铲草、放牧;
(十)非水库管理船只在水库大坝坝前500米范围内滞留;
(十一)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十二)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十三)从事其他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七条 禁止损坏或者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附属设备。禁止非大坝管理人员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第八条 杨庄水库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