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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建立社保纠纷“前置介入 +后置撤销”服务保障机制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1-23 13:30

在服务市场主体过程中,蓟州区市场监管局针对个别市场主体前期未办理职工社保登记手续,职工与市场主体间产生劳动纠纷后,仲裁部门责令履行补缴义务,但涉事市场主体仍未履行并隐瞒社保欠缴情况下,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探索建立“前置介入+后置撤销”全流程服务机制,全面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实施“前置介入”,暂停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利害关系人就市场主体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或者其他有关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造成影响的,申请人应当在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规定,对于在市场主体存续期间,存在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公告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向登记机关提出暂停注销市场主体的申请或者仲裁机构、社保部门向登记机关申请暂停注销登记的协助函等情形的,区市场监管局实施“前置介入”,暂停办理该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并告知该市场主体待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可继续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较好避免了部分虚假登记情形造成的后果,降低后续撤销登记的行政成本,为利害关系人争取其合法权益赢得时间。截止2024年12月底,通过“前置介入”暂停各类市场主体注销登记55余户。二是实施“后置撤销”,开展撤销登记立案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针对市场主体隐瞒存在劳动纠纷的事实申请注销登记,造成社保部门无法为利害关系人办理社会保险补缴事宜的后果的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实施“后置撤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章撤销登记的规定,受理当事人、仲裁机构、社保部门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开展调查工作,对确实存在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的决定,恢复市场主体存续状态,为社保部门追诉社会保险登记、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便利。截止2024年12月底,撤销市场主体注销登记4件,正在立案查处中的1件。三是下一步工作思考。撤销登记的本质还是一种纠错行为,无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进行撤销登记,都会产生一定的行政成本,因此“前置介入”,建立部门间数据互通机制是解决市场主体隐瞒社保纠纷的有效途径。通过与社保部门、仲裁机构建立数据互通,将存在社保纠纷立案查处的市场主体信息推送到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时弹出系统提示,便于市场监管部门在注销登记前知晓该市场主体存在社保纠纷事实,依照“前置介入”机制暂停该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从而降低撤销登记的数量,把撤销登记作为兜底性行政手段,以更科学、更优化的方式履职尽责、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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