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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蓟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11-16 12: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蓟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县应急委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蓟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县委、县政府信息工作有关规定,为推动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全县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工作,对于县委、县政府及时掌握情况,做到预测预警、科学决策,有效开展应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第三条 县应急办(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发布等工作机制。通过《应急工作简讯》、《应急情况专报》刊物、办公网络和媒体等形式,反映本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办)、各委办局及县直属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县应急办报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同时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和本辖区此方面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应急办应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可同时通报县人大、县政协,并按照程序报告市应急办。同时跟踪、督促、检查、反馈领导同志批示的落实情况。对于事态临近、情况紧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应急办可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直接报县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分管县领导。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办)、各委办局及县直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工作,并设立专职或兼职信息人员,报县应急办登记备案;人员如有变动,须及时向县应急办重新登记备案。
  第二章  信息的收集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办)、各委办局及县直属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各自分工,定期研究信息收集计划,制定信息工作要点,依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及时收集、汇总本系统、本单位和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八条 需要收集的信息包括: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一)自然灾害类: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泥石流、滑坡、采矿塌陷等地质灾害;大风、沙尘暴、浓雾、冰雪、暴雨、雷电天气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放射性污染安全事故;矿山事故;建筑工程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道路桥梁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燃气事故;供、排水事故;供热、供电事故;通信线路和通信设施事故;地下管线事故;人防工程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鼠疫、炭疽、霍乱、SARS、流感等传染病疫情暴发;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植物疫情;群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学校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公共场所滋事事件;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恐怖事件和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
二、本县各种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危险源和隐患,以及原因分析、相关建议等;国内外可能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三、各乡镇(街道办)、各委办局及县直属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等情况;应急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等方面建设进展情况,包括取得的成绩、存在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等。
四、国家、本市或本县各种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和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出台后,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实施决策中取得的成绩、发现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决策的建议。
五、中央及市领导视察,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检查应急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时的重要讲话和活动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各级领导指示的有关情况。
六、应急管理理论研究。
七、应急技术支撑体系相关信息。
八、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等信息。
九、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信息。
十、县应急办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情况和信息。
  第三章  信息的报送


第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要贯穿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全过程。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主题鲜明、言简意赅、用词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密、条理清楚。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办)、各委办局及县直属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县应急办报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包含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基本要素),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直至完成善后处置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向市有关部门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前必须先向县应急办报告,同时说明该事件需要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的原因,且报告内容不得与上报县应急办的内容抵触。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办)、各委办局及县直属单位对事件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极可能演化为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县应急办报告。重大节假日和县应急委员会规定的特殊时期实行突发公共事件零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上报市应急办的突发公共事件,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以及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发生的事件,县应急办在向分管县领导报告后,电话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较详细的书面报告经县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分管县领导审阅后,二小时内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向市应急指挥中心上报的信息应同时报告县委办。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附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的内容及具体标准》上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但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的事件不受报送标准的限制,必须第一时间及时上报县应急办。
   第十五条 书面信息报送前,需经报送单位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需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办)或所涉及单位的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县应急办报告情况。
  第十七条 县应急办要求核查的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对,及时报告。一时查不清楚的,要及时说明情况,不能拖延不报。涉及几个部门的情况,各相关单位都应主动报告。
第十八条 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要确保迅速和安全。一般情况下,采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和传真发送形式;紧急情况下,先用电话口头报告,而后再用上述方式文字报告。对涉密信息的报送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章  领导批示的办理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办)、各委办局及县直属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县领导在信息刊物上批示的办理,办理结果、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县应急办反馈。
  第二十条 县应急办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督办制度,负责督促检查相关单位对县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五章  保障手段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应急办会同县信息中心及有关部门加快建设覆盖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快捷畅通的全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机制和应用系统,逐步形成信息采编、传输、管理为一体的全县突发公共事件计算机信息处理网络,实现各乡镇(街道办)、各委办局及县直属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办)、各委办局及县直属单位要健全本系统、本单位和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逐步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工作机构、人员和装备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县应急办以及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要制定信息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政治理论、法规预案、应急业务、信息调研、文稿编报以及办公自动化系统使用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县应急办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基层信息员采取以干代训的形式进行培训。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县应急办每季度对各乡镇(街道办)、各委办局及县直属单位的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年终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将根据报送和采用的信息数量、采用刊物类别、领导指示情况等内容,结合部门或乡镇(街道办)实际情况,实行信息质量综合评价记分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的内容及具体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乡镇(街道办)、各委办局及县直属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工作。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