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0679号建议的答复
胡金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灵活把握农村居民煤改电政策的建议”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2017年9月25日,市散煤治理分指挥部下发《关于确定冬季清洁取暖农村地区改造方式及改造任务量的通知》,将未开工的“煤改气”工程调整为“煤改电”工程。截至目前,全区共完成12个镇9.3万户居民煤改电工程。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7〕38号)精神,对实施“煤改电”的用户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电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享受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每户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非公益型生产经营场所“煤改电”取暖用电,不享受此用电补贴政策。您在建议中提及的农家院从事经营活动,属于商业性质,不属于居民性质,暂不能更换“煤改电”专用电表以及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下一步,区有关部门将积极协调市有关部门,在市级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我区经营农家院争取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蓟州区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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