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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3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4-30 17:05


对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0737号建议的答复


赵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于桥水库生态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项目负面清单的建议”的建议,经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研究答复如下:     

    于桥水库是我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于桥水库为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域。《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于桥水库红线区面积12313公顷,为一级保护区范围,黄线区面积31812公顷,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

    建议中提及的制定于桥水库生态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项目负面清单,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对建设项目已有严格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存贮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工程设施;(二)设置排污口,或者向城镇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工业废水;(三)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四)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擅自采砂、取土等。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存贮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工程设施,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二)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擅自采砂、取土等。”

    建议中提及的于桥水库南岸流转土地全部位于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范围,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定》,“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除已经市政府批复和审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黄线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建设生态保护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应在确保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环境不破坏、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论证、提出保护和修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下一步,蓟州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继续严格于桥水库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准入。同时,积极与市级部门对接,争取按照依法保护、分级管控、有序发展的原则,允许在于桥水库一级保护区外有限制的发展绿色农业和生态旅游等适宜产业。    

    感谢您对蓟州区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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