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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9-01-28 08:53

201912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10号)等重要文件相继出台,对耕地占补平衡统筹工作作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占补平衡政策,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结合我区定位,需要进一步建立我区占补平衡管理新机制

二、《意见》的基本原则

1、落实责任,补足补优。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发生。

2、保护优先,严控占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 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3、明确范围,确定规模。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区内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和国家统筹为辅,明确统筹实施办法及要求,合理控制统筹实施规模。

4、规范统筹,节约用地。运用经济手段约束耕地占用,发挥资金资源互补优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意见》的重点任务

《意见》重点任务主要包括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切实转变用地观念、摸清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以区内自行平衡为主、国家统筹为辅落实补充耕地的管理机制、落实市域补充统筹调节机制、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健全补充耕地奖励与土地出让挂钩机制等内容。

1、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明确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通过“算大账”的方式,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确保辖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责任主体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2、切实转变用地观念。从源头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严防侵占优质耕地积极引导建设项目选址优先利用荒地、劣地和空地,尽可能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加大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盘活利用力度,鼓励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以保障重大急需项目用地。

3、摸清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和未纳入生态用地限制、耕地保护和历年土地整治项目范围的基础上,全面摸清全区耕地后备资源分布情况,尤其对对园地、残次林地作重点核实

4、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明确区农业农村委是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牵头单位,根据市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快项目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整理出的新增耕地,符合条件的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数据库,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高标准农田和新增耕地现状后期管护工作。

5、完善以区内自行平衡为主、国家统筹为辅落实补充耕地的管理机制。明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立足区内自行补充为主,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的,用地单位根据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占用耕地需要,结合项目报批进度,于每年年底提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每年申请一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纳入区级财政向市级财政的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在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年终结算时上解市级财政。

6、落实市域补充统筹调节机制。补充耕地指标如有不足或结余,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在市域内调剂,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指标调出区人民政府与调入区人民政府自行签订调剂协议,原则上调剂价格与国家统筹价格一致,区财政局根据协议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7、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国家和天津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社会民生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价格按照国家统筹价格据实执行其中国家重点项目申请降低标准的,以国家确定价格为准。对于区级项目,采取经营性类项目反哺基础设施类、社会民生类、非经营性类及工业类项目模式,明确经营性类项目50万元/亩,工业类项目33万元/亩,基础设施类、社会民生类、非经营性类项目20万元/亩,价格包括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两项指标。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使用节余指标,价格均按50万元/亩标准执行。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可于转年一季度对区内补充耕地价格调整一次,最高价格不超过国家统筹价格的2倍,未调整的按上一年补充耕地价格执行。

8、健全补充耕地奖励与土地出让挂钩机制。鼓励社会企业、民间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参与全区土地整治,将整治出的新增耕地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补充耕地获得的指标收益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应比例返还和奖励土地整治投资主体。对参与土地整治的投资者,对全区土地出让有意向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原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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