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2011年10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6号,为推进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龙头企业在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方案》。 二、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有什么区别? 答:1.在企业规模上,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总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规模在1.5亿元以上。 2.在企业信用上,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同时又要求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上不存在失信记录。企业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网站自行查询并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或由第三方征信公司为该企业出具的信用报告。 3.在带动农户数量上,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带动200户以上,其中本区农户在150户以上。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带动500户以上,其中本市农户在300户以上。 三、申报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答:申报工作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的方式进行。企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申报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正式行文向区农业农村委推荐。由区农业农村委初审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科技局、区金融局、蓟州海关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委报请区政府予以认定,由区政府颁发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四、监测的程序是什么? 答: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做到可进可出。区农业农村委对已获得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对照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合格的企业,报请区政府确认后,继续保留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区农业农村委以适当方式将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每年的10月8日-11月8日 六、企业更名后如何更改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 答: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需要对其称号予以重新确认。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农业农村委参照监测程序办理,并报请区政府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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