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文件,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两个文件要求,为全面落实好国家及我市关于就业工作安排部署,蓟州区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以稳定和扩大就业为工作目标,及时制定《天津市蓟州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蓟州政办发【2019】3号文件,用于指导全区就业工作整体推进。(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共包括几部分内容,有哪些举措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实施方案》着力从实施四个工程入手,共计五个部分,16条内容,具体包括:
第一部分,大力实施援企稳岗工程,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施重点帮扶,减轻企业负担。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
第二部分,大力实施就业创业扶持工程。重点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持和鼓励就业创业。
第三部分,大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程。主要是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支持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
第四部分,大力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帮扶工程。主要是提供好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扶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第五部分,主要是落实就业创业工作主体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困难企业联合会审机制,促进政策尽快落地见效。要求各有关部门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风险防控预案,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区政府。
三、《实施方案》政策较以往有哪些变化?
为适应当前就业创业形势需要,《实施办法》对相关政策作了完善创新,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在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上,加大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原标准为25%),此项政策属于普惠型政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二是在鼓励支持就业创业上,对创业企业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可凭众创空间主办方提供的工位注册登记。允许“一照多址”,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失业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每招用1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总额最高3万元。
三是在鼓励参加就业见习上,扩大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由“年龄不超过28周岁,无就业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扩展至“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16至24岁的失业青年”。提高补贴标准,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由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提高到75%。
四是在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上,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适当支持。鼓励企业职工参加市场紧缺职业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鉴定费补贴。
五是在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培训上,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在我市参保企业就业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补贴条件由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调整为12个月,享受面扩大。
六是在下岗失业人员帮扶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到常住地或户籍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由原来的居住地扩展为“常住地或户籍地”,提高了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的便利性。
七是在困难企业认定帮扶上,健全和完善我区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困难企业联合会审机制,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实施重点、精准帮扶。
四、《实施方案》部分指标解释
1.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不裁员、少裁员情况主要依据企业裁员率,具体计算方法是该企业上年度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除以参保职工平均数的百分比。
2.第四部分第九条关于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重点群体包括:纳入全国扶贫系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3.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招用纳入全国扶贫系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均可享受税费减免,具体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原文: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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