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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6-17 09:4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尤罚决〔20252

当事人:天津大杨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 202566实施了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的行为,涉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第一款第三项   本机关于2025 6 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66日,天津大杨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情况属实

2025 610 日,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第二款和《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建设银行、农商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蓟州区人民政府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蓟州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人民政府

      202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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