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尤 镇罚决〔2025〕2号
当事人: 天津大杨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5年6月6日 实施了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的行为,涉嫌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机关于 2025 年 6 月 6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5年6月6日,天津大杨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情况属实 。
2025 年 6 月 1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 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的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建设银行、农商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蓟州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蓟州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