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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司法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6 10:00


2023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司法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立足司法行政职能扎实推动蓟州区“一规划两纲要”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站位,夯实责任,不断强化法治建设使命担当

一是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制定《蓟州区司法局2023年度关于持续推动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走深走实具体措施》及任务清单。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9次。依托“天津干部在线”平台常态化开展全覆盖式自学自测,形成心得体会70余篇,在全系统掀起大学习、大讨论热潮,推动全系统干部切实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法治建设实践中的难题。

二是认真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局主要领导带头研究部署、推动落实法治建设工作,将法治政府建设列为局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先后23次主持召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带头学习传达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和各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定期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贯彻落实举措。

三是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围绕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涉及法治政府建设重大事项和重大任务,向区委、区委政法委书面请示报告32次,牢牢把握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

(二)统筹推动,突出重点,深入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

立足我局法治建设协调推动部门和法治政府建设牵头部门双重定位,严格依法履职。

1.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区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高位谋划。在政府常务会议上专题汇报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安排部署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将人民满意度作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提升的重要抓手,印发《关于开展全区法治政府建设人民满意度提升行动方案》;以“五化”工作法统筹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会同区委依法治区办制发百项工作任务台账,组织召开培训会、推动会2次,1个单项示范创建项目被评为第三批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单项示范项目;持续深化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高标准完成市委依法治市办对蓟州区关于“一规划两纲要”贯彻落实情况实地督察迎检,配合区委依法治区办对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协助开展2023年度全面依法治区实地督察,全力推动“一规划两纲要”贯彻落实。

2.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推动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一是持续提高合法性审核质效。起草制定《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7个重大行政决策配套文件,共办理各类文件合法性审核880余件、提出审核意见500余条,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2件、后评估2件、全面清理1次,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二是不断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能力。推动出台《蓟州区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制度》等7项制度,统一乡镇(街道)执法程序、文书样式,制定乡镇(街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监管计划。集中开展行政执法实务专题培训4次,开展全区性行政执法巡回授课讲座33场,组织1416名执法人员完成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抽检处罚案件1350件,线上评查执法案卷410本,提出监督意见150余条、制发通报及专项提示函34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是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深入开展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专项行动,全年依法审结行政复议案件114件(含去年结转29件)、公开行政复议决定70余件,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全面提升。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制发《蓟州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案前化解工作机制(试行)》,全年行政复议案件实质化解率96%。组织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书面、会议审议重大、复杂、疑难案件45次,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4份,向被申请人上一级主管部门抄告行政复议决定100余份,切实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功能作用。围绕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政府常务会上集体学习解读,开通专门接收行政复议网上申请专用邮箱向全社会公布,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20余场次,指导全区各执法单位正确告知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并完善相关文书,为新法实施奠定基础。

(三)创新思路,注重实效,充分发挥法治服务保障作用

1.持续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筑牢法治根基。一是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制发《2023年天津市蓟州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和“谁执法谁普法”重点宣传项目,组织开展蓟州区“八五”普法中期推动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推动全区各单位普法主体责任有效落实。贯彻实施《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区级媒体及各单位政务新媒体推送发布普法动漫微视频、以案释法等信息1540余条。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全区4733名国家工作人员参加网上学法用法考试、1480名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旁听庭审。二是深化法治乡村建设。深入落实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机制,创新提出“民主法治示范村”“三级联创”做法,先后创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9个、市级148个、区级443个。强化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东施古镇法治宣传阵地被命名为市级优秀品牌。开展“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组织全区5385名“法律明白人”网上学习培训,激发“三员一体”作用,法律明白人面向村(居)民开展法治讲座、普法宣传、法律服务累计89场次。着力提升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质效,完善《蓟州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蓟州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方案》,村(居)法律顾问入村(社区)服务1773人次,开展法治宣传80余场次,解答群众法律咨询4700余人次,参与调解矛盾纠纷150余件。

2.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优做强法律服务。一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开展“律企同行·法护营商”“服务实体经济、律企携手同行”专项行动,长效推进“公益律师团”服务民营企业活动,会同区工信局搭建律企协作平台,对全区工业企业法律需求起底摸排。“公益律师团”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活动117 次、提供“法治体检”96次、化解涉民企矛盾纠纷12件、解答涉民企法律问题62个、提出法律风险防控建议59条。二是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按照“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要求,制发《2023年蓟州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深化“法援惠民生”系列品牌活动,出台《蓟州区司法局村居法律援助服务办法(试行)》,推动法律援助窗口向村(居)前移,提供“一站式”上门服务67次、代写法律文书128件,有效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优化公证便民举措,实行“小证当天办”,依规扩大“最多跑一次”“零跑腿”公证事项,完善预约办证、节假日轮值、上门办证、信用承诺等措施。

3.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好人民调解、做实行政调解、做优行专调解。深化“N+调解”机制,联合公安蓟州分局、区法院召开公调、诉调对接推进会,将各镇级调解组织纳入法院调解系统,推动27个司法所与5个基层法庭高效对接,着力提升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加强京津冀合作调解力度,打造“蓟宝玉”联调新模式。紧盯重点时段,全年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4.9万次,参与化解案件2053件,筑牢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推动新建品牌调解室2个、行专调解组织2个,全区62个行政单位全部建立行政调解组织、配备调解员740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及人民调解员进驻三级矛调中心1318人次,参与信访纠纷接待6038人次,化解案件490余件。

二、存在的问题

2023年,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

一是法治思维不足和法治理论不扎实。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学深学透、学以致用上有差距,全局深学细研的氛围不浓厚,把学习成效转化为促进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思路和举措不明显,持续督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创新招法不够。

二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发力不足。法治政府建设督导、检查机制未形成闭环,压力传导不到位,部分基层单位对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不够重视、工作标准不高。体现在: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作用发挥不到位,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存在执法流程不规范、行政执法质量不高等问题;落实决策公开制度方面,决策意见建议反映渠道不够丰富,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感不强。

三是发挥法治保障能力不充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不高,一定程度上满足于“规定动作”,在调动全区律师行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积极性上招法不多,在提供更加专业精准、便捷多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上需下功夫。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一是深学笃行党的创新理论。坚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做到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结合起来,一体学习、一体领悟、一体贯彻,进一步从中悟规律、明方向、学方法、增智慧,切实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体现在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上。

二是持续深化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成果。以单项示范项目成功创建为契机,结合市委依法治市办督察反馈意见,深入查摆法治政府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加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综合示范区建设进程。发挥统筹推动作用,抓好法治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督办落实。

三是持续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开展惠企护企专项行动,长效推进公益律师团服务民营企业活动走深走实,以实际行动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进一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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