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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蓟政复决字〔2019〕42号)
来源:蓟州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12-20 18:55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蓟政复决〔2019〕42号

申请人:穆金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人民政府地址: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穿芳峪村

法定代表人:金福鹏,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武,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杜海玉,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司法所干部。

申请人穆金福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案件行政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19109日蓟州区穿芳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案件行政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88月,土地确权登记期间,因村委会颁发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情况》公告只是确定了申请人家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其他未予确认。申请人与东邻居刘振海边界一直不清,20181225日,申请人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确认东边界。2019411日,镇政府受理,土地所要求唐庄户村委会出具解决方案,村委会两委班子意见:两家按房盘子尺寸调直,分清界限,给申请人拿出,刘振海无条件拆除。刘振海拒绝签字。201973日,镇政府派人到申请人宅基地现场丈量,因为丈量图与现场严重不符,申请人没有认可。并不是原有建筑等参照物均已灭失,当时与申请人换段宅基地的北邻居董长保于1988年建的老墙仍在。申请人的宅基地在19924月就已经勘察完毕,且双方均无异议。而且镇政府也没有调查相关证人,镇政府没有尽到相应的处置管理责任。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给以公正解决。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宅基地确权问题。2015年,蓟州区开始进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宅基地确权发证是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之一。第三方公司哈尔滨展望工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负责宅基地确权调查和组织卷宗等工作,该公司宅基地地籍档案图上明确注明:穆占云拒测(穆占云系穆金福父亲)。二、关于宅基地边界纠纷问题。20181225日,穆金福申请穿芳峪镇政府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确定与东邻刘振海宅基地边界。因穆金福与东邻刘振海的宅基地边界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且没有档案资料,镇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与穆金福沟通并征得穆金福同意推迟受理时间。在穆金福提出申请后,镇村干部对宅基地边界纠纷再次进行调解。2019115日,唐庄户村两委班子拿出处理意见,因刘振海不同意,唐庄户村的解决方案未能实施。2019411日,穿芳峪镇政府给穆金福和刘振海下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穿芳峪镇土受字[2019]01号)。案件受理后,镇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调查取证。经现场勘查,原有建筑等参照物均已灭失;调查相关证人及纠纷双方所提供证据均不能确认其宅基地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和《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9109日,镇政府下达《土地权属案件行政决定书》,决定如下:对穆金福与刘振海两户宅基地边界暂不予确认。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复议或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关于镇政府派人到申请人宅基地现场丈量问题。因申请人及东邻刘振海宅基地均没有档案资料,201973日,穿芳峪镇土地管理所等工作人员到现场丈量申请人及东邻刘振海宅基地现状是调查取证的内容之一。四、关于申请人的宅基地在19924月已经勘察完毕问题。穿芳峪镇土地管理所调查取证,没有发现19924月的勘察记录。综上所述,穿芳峪镇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情况,依法给申请人穆金福下达《土地权属案件行政决定书》,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穆金福系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唐庄户村村民20181225日,申请人穆金福向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镇政府依法确定我家宅基地使用权,并给我家宅基地东边界确定准确位置。”2019411日,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穿芳峪镇土受字[2019]01号)。2019109日,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案件行政决定书》,决定如下:对穆金福与刘振海两户宅基地边界暂不予确认。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人民政府具有对其辖区内的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进行处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案件行政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且未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完全履行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权属案件行政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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